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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几年苹果公司的iPad平板电脑与其iPhone手机一样,风靡大陆,独占市场鳌头。却不料“半路杀出个程咬金”,深圳唯冠出来主张其在大陆拥有“iPad”注册商标权,借以指控苹果公司在大陆擅自产销iPad平板电脑侵犯其“iPad”注册商标权并要求赔偿,并已开始或投诉于各地工商局或起诉于相关地法院。
我们来看此案的主要事实:首先,深圳唯冠多年前于相关类别上申请并获准注册了大陆的两个“iPad”注册商标;但其知名度一直有限,品牌效应微乎其微,近年因濒临破产而更乏影响。
另一方面,可以说迄今在大陆的“iPad”品牌知名度、美誉度与市场亲和度是苹果公司近年一手打造出来的。
再一方面,几年前台北唯冠签约将全球不同国家与地区内的10个“iPad”注册商标权(合同列明包括了深圳唯冠在大陆的两个“iPad”注册商标权)一揽子转让给了IP公司,随后IP公司又悉数再转让给了苹果公司。而台北唯冠公司和深圳唯冠公司均为唯冠国际公司所控制,这三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杨荣山先生。
针对当年的转让合同,深圳唯冠称台北唯冠与深圳唯冠各自独立,合同是由台北唯冠签订,其既未参与,也不知情,故该合同对其没有约束力。苹果公司则称台北唯冠与深圳唯冠的法定代表人都是杨荣山,且深圳唯冠参与了签约过程,形成了“表见代理”,故大陆的“iPad”注册商标依合同已经转让给苹果方,要求深圳唯冠履约配合完成注册商标权转让手续。此纠纷目前仍在二审中。可以预期,若二审判决改判支持苹果公司,则大陆“iPad”注册商标将归属苹果公司;若二审判决维持原判,则深圳唯冠将进一步指控苹果公司侵权。
此案的出现,可以说是对我国商标司法以至于立法智慧的挑战。
我国商标制度规范了“注册在先”,同时也保护因使用产生的商誉权益。大陆的“i-Pad”商标或品牌,深圳唯冠“注册在先”,但并不知名;而苹果公司是“知名在先”,但并非注册商标。此外,苹果公司的“iPad”便携平板电脑与深圳唯冠的桌面显像管电脑两者产品大相径庭,相互不存在“混淆可能性”;且深圳唯冠也并未因苹果产销iPad平板电脑的行为而遭受直接损失。所以,“注册在先”的商标权利与“知名在先”的商誉权益两者之间如何依法协调和利益平衡?即使相关法院支持深圳唯冠从而认定苹果公司侵权,也可能考虑上述诸因素从而判决轻微赔偿乃至于不予赔偿。深圳唯冠及其背后的债权银行所期待的天价或者巨额经济赔偿可能“可望而不可即”。
综上所述,深圳唯冠与苹果公司之间的“iPad”商标纠纷案,也许还是双方入坐谈判桌为上上策,就案论案,讨价还价,相辅相成,终达妥协,争取即使算不上“双赢”,至少也可以说是“两不输”的良性结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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