bbanyy
发表于 2010-8-12 17:51:51
《办法》规定,广告用字不得使用错别字、繁体字和已经废止的异体字、简化字,不得用谐音篡改成语。对违反规定的,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,责令限期改正;拒不改正的,责令限期拆除,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。
bbanyy
发表于 2010-8-12 17:54:37
消息一传出,即引发社会各界热议,有人认为,从广告艺术的角度看,应该允许创新,利用汉字的谐音改编成语、俚语、俗语等常用语制作成广告语,既有独创性又符合产品的形象特征,能够给消费者留下深刻的印象,同时对祖国语言也是一种丰富,是众多商家津津乐道的新创意,此《办法》将扼杀广告的创意性,严重影响广告效果。
bbanyy
发表于 2010-8-12 17:54:56
也有人认为此举大快人心,广告词中滥用词语,不利于语言健康文明的发展,而且会误导青少年,会产生一些不必要的负面效应。
baoshiwang
发表于 2010-8-12 17:56:53
顶
乐叔
发表于 2010-8-12 18:11:20
bbanyy和孙总有的一拼。。。
paopaoQ
发表于 2010-8-12 18:13:39
杂志社貌似有戏啊 哈哈 赞了 报道先
蓝军
发表于 2010-8-12 19:09:39
812回家报道!{:4_307:}
蓝军
发表于 2010-8-12 19:12:39
我再来一下{:4_307:}
翌帆丰顺
发表于 2010-8-12 19:15:18
顶一个!!!!!!!!!!!
slan7777
发表于 2010-8-12 19:24:00
来报到